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限于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计划单列市生态环境局:《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以下全称《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该申请人发给用于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用于配额许可证用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暂停违法行为,充公违法用于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用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扣除,处以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万元的罚款,拆毁、封存用作违法用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为实施《蒙特利尔议定书》和《中国逐步出局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有关拒绝,增大对牵涉到消耗臭氧层物质有关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力度,融合有关行业协会意见,现就《条例》第三十二条有关法律限于问题,明确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人组聚醚中检测出有CFC-11的有关确认实践中,利用CFC-11生产人组聚醚的不道德,归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约束的用于不道德。经检测,生产出有的人组聚醚中CFC-11含量在0.1%(质量分数,折合)及以上的,可以指出人组聚醚生产单位早已包含利用CFC-11生产人组聚醚的不道德。
生产出有的人组聚醚中所含CFC-11,但含量在0.1%以下的,对人组聚醚生产单位否包含利用CFC-11生产人组聚醚的不道德,立案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融合其他调查情况做出辨别。其他调查情况可以还包括:人组聚醚生产单位能否解释及证明人组聚醚中所含CFC-11的合理原因,以及能否获取确实并未用于CFC-11的有关证据等。同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该人组聚醚生产单位生产的其他出厂人组聚醚产品展开检查。二、关于聚氨酯泡沫制品中检测出有CFC-11的有关确认实践中,必要利用CFC-11生产聚氨酯泡沫,或者利用所含CFC-11的人组聚醚生产聚氨酯泡沫的不道德,归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约束的用于不道德。
生产出有的聚氨酯泡沫制品检测出有所含CFC-11的,可以指出聚氨酯泡沫生产单位早已包含必要利用CFC-11生产聚氨酯泡沫,或者利用所含CFC-11的人组聚醚生产聚氨酯泡沫的不道德。聚氨酯泡沫生产单位利用所含CFC-11的人组聚醚展开生产的,可以查出该人组聚醚的来源,另案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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