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证实(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报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6]166号关于调整矿业权价款证实(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储量评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研发秩序的通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关于强化地质工作的要求》(国发[2006]4号)的有关精神和拒绝,理顺矿业权价款证实(备案)、储量评审备案权限与矿业权审核管理权限的关系,现将矿业权价款证实(备案)和储量评审备案权限做到如下调整: 一、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授予勘查许可证和矿业许可证的,矿业权价款证实(备案)和处理工作由部负责管理,其余由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价款证实(备案)和处理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闻附件1。 二、国土资源部负责管理授予勘查许可证和矿业许可证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部负责管理,其余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做到适当的调整。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将储量评审备案情况报国土资源部,报表格式闻附件2。
三、矿山企业上市融资牵涉到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仍日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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