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安全性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通告,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7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消弭不足生产能力构建逃脱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及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煤炭行业去生产能力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政府、延吉市人民政府、和龙市人民政府、珲春市人民政府、梅河口市人民政府按照涉及拒绝,对伊通满族自治县名流煤业有限公司等9一处矿井不予重开。四平市人民政府、白山市人民政府、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梅河口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拒绝,敦促有关部门及时录(吊)售已通告重开矿井的矿业许可证、安全性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对开建项目原核准(审核)部门撤消涉及文件、吊销证件或有关文件;暂停供应并处置剩下火工品,暂停供水、供电,拆毁供水、供电设备、线路和矿井生产设备、通讯设施,摧毁、堵塞、填实井筒,平坦工业场地,完全恢复地貌。
同时,要反对涉及企业妥善安置从业人员,强化的组织领导,实施责任,严苛标准,强化行政执法,保证矿井如期重开做到,避免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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